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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海人口发[2010]43号)

2012年11月22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各镇(乡)、街道计生办:
    现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1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至2014年为在我区积极推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创建活动(以下简称村(居)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我区开展此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区人口计生委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级村(居)示范活动领导小组。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立海淀区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策划、组织示范村(居)创建活动。
    组  长: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区人口计生委各科(站)、室、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法制管理科,牵头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管理科负责人和协会负责人兼任。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策划、组织本辖区示范村(居)创建活动。
(成员组成由各单位自定)
    二、工作要求
    我区的村(居)示范创建标准,在达到国家、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二)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三)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三、工作程序
    我区在2010-2014年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安排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申报。参加示范创建活动的村(居),由所在镇(乡)、街道计生办负责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当年的示范村(居)创建点1个。
(注:之前已创建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社区(村)、海淀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社区(村)可优先申报2010年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国家示范点。2010年8月25日之前上报当年的示范村(居)创建点1个,同时附不少于2000字的文字材料)。
    (二)评审。当年四季度,区示范创建村(居)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申报的社区(村)进行评估。
    (三)确定。按照北京市当年的工作要求,由我区创建示范村(居)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本区示范创建社区(村)名单并逐级进行申报。
    (四)表彰。对于符合标准的村(居)由国家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荣誉称号。
    (五)管理。示范创建活动连续开展5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区创建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对已取得的国家级示范村(居)进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仍不达标的,报请市、国家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