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 办理依据
  • 办理程序
  • 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