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限行:
位置:

政策解读

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

2016年12月05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于2016年8月22日印发《海淀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55号),区卫计委于2016年9月5日转发《关于转发海淀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卫计发〔2016〕108号),已下发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海淀区明确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将乡村医生从人员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同时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严格准入条件,新进入人员需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到2018年底, 80%的村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到2020年底,所有村均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生,学历在大专以上的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