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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2009年04月27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京发[2006]1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区卫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统筹本市城乡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与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城乡统筹、合理规划,有效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5、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6、坚持以区县为主,因地制宜,明确责任,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
  到2008年,建成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网络健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保障措施有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可在社区便捷地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与看病贵问题,为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建立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功能,健全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2008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工作。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和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由现有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或改制而成。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可通过政府新建或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补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和预防保健机构组成。其中区域医疗中心指城市地区的大型医院、专科医院和农村地区的区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指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机构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以健康为中心,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面向全体居民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需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功能。区域医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治疗为中心,开展针对疑难重症患者的诊疗和急诊急救服务,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技术支持。预防保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群体,对辖区内预防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指导、监测与评价等。
  调整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及预防保健工作移交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现有二级医院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色专科医院或以老年病、慢性病康复治疗为主的医院转型,部分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医院可以发展为区域医疗中心。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主动上门服务,对居民健康实行责任制管理。通过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设立以社区康复和护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病床,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建立与上级区域医疗中心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家庭、社区、医院之间的医疗与健康环状管理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人性化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作用。
  (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形成市、区县、社区三级应用平台,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一)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和中西医适宜技术的培训与应用,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的急诊急救技能培训。到2010年,力争使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对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学院校临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实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力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培训体系,成立市级全科医学培训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全科医学科室。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加大人才引进和补充力度
  在京医学院校要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探索全科医学教育模式,加强学生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面向社区卫生服务的学历教育,积极承担为社区卫生工作培养人才的任务。各区县可采取公开招聘等措施,鼓励和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公开招聘,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建立优质卫生资源支援社区卫生的长效机制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域医疗中心、预防保健机构之间业务协作、人员交流与培训的长效机制。各区域医疗中心可通过直接举办、业务托管、协作等方式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专家门诊、社区巡诊、专家带教和健康课堂等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一年的政策。各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全科医生、社区护士要在2010年前轮流到支援医院接受累计不少于半年的业务进修,预防保健人员也要定期到上级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鼓励区域医疗中心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各区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对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医务工作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健全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职称晋升制度,对长期在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注重对本专业工作能力、实际技能和业绩的考核。
  四、深化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一)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切实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公益性质,现阶段,先对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医疗、药品等全部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全部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待遇由财政予以保证。其他暂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药品零差率、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予以补助。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运行经费由各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增加卫生投入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实际,对困难区县予以补助。
  (二)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机制。规划设置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现阶段,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际用药情况,先遴选治疗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常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组建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直接面向生产企业询价、网上竞价和议价等方式,确定采购品种和价格(含配送费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遴选3—5家配送企业,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选二级配送企业,但不能增加总配送费。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药品。
  (三)改革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和配备比例。“十一五”期间,城市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生,每25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社区护士,每2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预防保健人员;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000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专科执业医师、护士和药剂、检验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25%。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服务人口在5万名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标准可适度放宽。各区县在确定的人员编制内,合理调剂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具体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人员(含集体所有制人员)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实行聘用制;新进人员要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和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在国家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后,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办法,本着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收入分配办法。
  (四)发挥医疗保障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双向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医疗保障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增进和扩大医疗保障的良性机制。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老年人特别是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和残疾人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研究制定对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对价格部门批准的慢性病干预治疗服务项目,制定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依法监督与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多方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逐级考核、多方评价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市、区县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监督考核的领导机构。市级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区县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分别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质量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运行管理、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配送结算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财政、药品监督、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中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及居民等多方面的社会民主监督作用和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将社区居民满意度作为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事关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抓紧抓好。市及区县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促进首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