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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017年12月27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编码】 0100605999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许可受理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东侧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公共场所申报材料

【审查内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勘察符合《公共场所国家标准》要求并与申请相符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勘察符合《公共场所国家标准》要求并与申请相符

【批准形式】《卫生许可证》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4年

 

 

 

附件1—许可流程图.doc
附件2—公共场所申报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