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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认定——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认定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海淀区卫计委

【事项名称】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注册

【事项编码】B28043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审批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接收材料或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告知、制证、发证、归档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医师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期限

 

 

 

 

 

 

附件2.docx
流程图.docx